
九龙湖旅游度假区三公经费管理办法
- 分类:精神文明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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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发布时间:2015-08-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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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概要描述】为贯彻落实《宁波市镇海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》(镇区委办〔2014〕32号)、《宁波市镇海区机关单位会议费管理规定》(镇财办〔2014〕267号、《宁波市镇海区机关单位培训费管理规定》(镇财办〔2014〕269号)、《宁波市镇海区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》(镇财行〔2014〕270号)等相关文件精神,进一步加强各类经费管理,规范使用流程,明确业务环节。结合本单位实际,建立内部控制体系,完善内部管理制度,特修订本办法。一、三公经费管理范围(一)公务接待范围:上级单位、业务单位及管委会、投资公司相关公务活动。(二)会务费支出范围:事关本单位全局性工作的会务支出,上级来本单位指导调研工作的重要会务。(三)出差考察范围:因工作业务需要,有必要的外出会议、培训、考察等活动。二、经费管理制度本单位三公经费管理坚持务实、节约、高效原则。实行对口接待、从严控制,定期对费用支出进行统计并反馈。(一)公务接待管理办法1.公务接待按“先审批、后接待、再报销”原则。公务接待根据工作需要填写《公务接待申请单》(附2),由办公室审核,报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同意,由办公室统一安排。结帐原则上实行“一事一清”,因工作需要在区外用餐的,须从严控制。2.公务接待活动,根据工作需要实行对口接待;非公务活动,一律不得用公款招待。在外就餐实行“一次(一批)一结”。接待结束后,凭接待审批单、发票、消费清单,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后,交办公室按规定办理。3.公务接待严格报销手续(1)区内来客一般不安排就餐,确因工作延续等原因需安排在食堂就餐的,需提前1-2天,由分管主任通知办公室安排;按人数标准控制在300元至500元一桌,中餐严禁饮酒。(2)区外市内来客安排工作餐,标准60元/人。如需单位领导陪餐(班子成员)一批客人一次,标准100元/人,酒水费用不超过餐费标准的三分之一。(3)市外来客一般安排工作餐,标准80元/人。如需单位领导陪餐(班子成员)一批客人一次,标准120元/人,酒水费用不超过餐费标准的三分之一。(4)严格控制区外用餐。(二)会务及重要接待等支出管理办法1.对全局性的会务及重要接待任务,由办公室事先制订接待方案,编制接待预算,并填写接待单,由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后,报经常务副主任审批,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。2.会议费报销实行“一会一报”制,必须附会议审批单(附3)、会议通知、参会人员签到表、会议举办地点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。3.差旅费、培训费、考察费等实行“一事一报”和“月结月清”制度,报销时应提供出差(培训、考察)审批单(附4)以及其他发票等凭证。差旅费(培训、考察)审批单由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,常务副主任审批。报销时须注明出差(培训、考察)时间、事由,按次填报,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批出差的,均须在差旅费(培训、考察)报销单据上签字。未按规定标准执行的,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。超出本市城区范围的出差,按有关规定享受出差补贴。4.各类公务会议、差旅费、培训、考察等活动报销规定。管委会、投资公司、服务公司均统一按《宁波市镇海区机关单位会议费管理规定》(镇财办〔2014〕267号、《宁波市镇海区机关单位培训费管理规定》(镇财办〔2014〕269号)、《宁波市镇海区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》(镇财行〔2014〕270号)中有关规定执行。三、三公经费支出统计三公经费使用情况,由办公室负责归口统计,对统计情况进行反馈,以便于及时掌握支出情况,控制支出。
九龙湖旅游度假区三公经费管理办法
【概要描述】为贯彻落实《宁波市镇海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》(镇区委办〔2014〕32号)、《宁波市镇海区机关单位会议费管理规定》(镇财办〔2014〕267号、《宁波市镇海区机关单位培训费管理规定》(镇财办〔2014〕269号)、《宁波市镇海区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》(镇财行〔2014〕270号)等相关文件精神,进一步加强各类经费管理,规范使用流程,明确业务环节。结合本单位实际,建立内部控制体系,完善内部管理制度,特修订本办法。一、三公经费管理范围(一)公务接待范围:上级单位、业务单位及管委会、投资公司相关公务活动。(二)会务费支出范围:事关本单位全局性工作的会务支出,上级来本单位指导调研工作的重要会务。(三)出差考察范围:因工作业务需要,有必要的外出会议、培训、考察等活动。二、经费管理制度本单位三公经费管理坚持务实、节约、高效原则。实行对口接待、从严控制,定期对费用支出进行统计并反馈。(一)公务接待管理办法1.公务接待按“先审批、后接待、再报销”原则。公务接待根据工作需要填写《公务接待申请单》(附2),由办公室审核,报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同意,由办公室统一安排。结帐原则上实行“一事一清”,因工作需要在区外用餐的,须从严控制。2.公务接待活动,根据工作需要实行对口接待;非公务活动,一律不得用公款招待。在外就餐实行“一次(一批)一结”。接待结束后,凭接待审批单、发票、消费清单,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后,交办公室按规定办理。3.公务接待严格报销手续(1)区内来客一般不安排就餐,确因工作延续等原因需安排在食堂就餐的,需提前1-2天,由分管主任通知办公室安排;按人数标准控制在300元至500元一桌,中餐严禁饮酒。(2)区外市内来客安排工作餐,标准60元/人。如需单位领导陪餐(班子成员)一批客人一次,标准100元/人,酒水费用不超过餐费标准的三分之一。(3)市外来客一般安排工作餐,标准80元/人。如需单位领导陪餐(班子成员)一批客人一次,标准120元/人,酒水费用不超过餐费标准的三分之一。(4)严格控制区外用餐。(二)会务及重要接待等支出管理办法1.对全局性的会务及重要接待任务,由办公室事先制订接待方案,编制接待预算,并填写接待单,由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后,报经常务副主任审批,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。2.会议费报销实行“一会一报”制,必须附会议审批单(附3)、会议通知、参会人员签到表、会议举办地点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。3.差旅费、培训费、考察费等实行“一事一报”和“月结月清”制度,报销时应提供出差(培训、考察)审批单(附4)以及其他发票等凭证。差旅费(培训、考察)审批单由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,常务副主任审批。报销时须注明出差(培训、考察)时间、事由,按次填报,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批出差的,均须在差旅费(培训、考察)报销单据上签字。未按规定标准执行的,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。超出本市城区范围的出差,按有关规定享受出差补贴。4.各类公务会议、差旅费、培训、考察等活动报销规定。管委会、投资公司、服务公司均统一按《宁波市镇海区机关单位会议费管理规定》(镇财办〔2014〕267号、《宁波市镇海区机关单位培训费管理规定》(镇财办〔2014〕269号)、《宁波市镇海区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》(镇财行〔2014〕270号)中有关规定执行。三、三公经费支出统计三公经费使用情况,由办公室负责归口统计,对统计情况进行反馈,以便于及时掌握支出情况,控制支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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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发布时间:2015-08-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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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贯彻落实《宁波市镇海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》(镇区委办〔2014〕32号)、《宁波市镇海区机关单位会议费管理规定》(镇财办〔2014〕267号、《宁波市镇海区机关单位培训费管理规定》(镇财办〔2014〕269号)、《宁波市镇海区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》(镇财行〔2014〕270号)等相关文件精神,进一步加强各类经费管理,规范使用流程,明确业务环节。结合本单位实际,建立内部控制体系,完善内部管理制度,特修订本办法。
一、三公经费管理范围
(一)公务接待范围:上级单位、业务单位及管委会、投资公司相关公务活动。
(二)会务费支出范围:事关本单位全局性工作的会务支出,上级来本单位指导调研工作的重要会务。
(三)出差考察范围:因工作业务需要,有必要的外出会议、培训、考察等活动。
二、经费管理制度
本单位三公经费管理坚持务实、节约、高效原则。实行对口接待、从严控制,定期对费用支出进行统计并反馈。
(一)公务接待管理办法
1.公务接待按“先审批、后接待、再报销”原则。公务接待根据工作需要填写《公务接待申请单》(附2),由办公室审核,报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同意,由办公室统一安排。结帐原则上实行“一事一清”,因工作需要在区外用餐的,须从严控制。
2.公务接待活动,根据工作需要实行对口接待;非公务活动,一律不得用公款招待。在外就餐实行“一次(一批)一结”。接待结束后,凭接待审批单、发票、消费清单,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后,交办公室按规定办理。
3.公务接待严格报销手续
(1)区内来客一般不安排就餐,确因工作延续等原因需安排在食堂就餐的,需提前1-2天,由分管主任通知办公室安排;按人数标准控制在300元至500元一桌,中餐严禁饮酒。
(2)区外市内来客安排工作餐,标准60元/人。如需单位领导陪餐(班子成员)一批客人一次,标准 100元/人 ,酒水费用不超过餐费标准的三分之一。
(3)市外来客一般安排工作餐,标准80元/人。如需单位领导陪餐(班子成员)一批客人一次,标准 120元/人 ,酒水费用不超过餐费标准的三分之一 。
(4)严格控制区外用餐。
(二)会务及重要接待等支出管理办法
1.对全局性的会务及重要接待任务,由办公室事先制订接待方案,编制接待预算,并填写接待单,由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后,报经常务副主任审批,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。
2.会议费报销实行“一会一报”制,必须附会议审批单(附3)、会议通知、参会人员签到表、会议举办地点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。
3.差旅费、培训费、考察费等实行“一事一报”和“月结月清”制度,报销时应提供出差(培训、考察)审批单(附4)以及其他发票等凭证。差旅费(培训、考察)审批单由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,常务副主任审批。报销时须注明出差(培训、考察)时间、事由,按次填报,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批出差的,均须在差旅费(培训、考察)报销单据上签字。未按规定标准执行的,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。超出本市城区范围的出差,按有关规定享受出差补贴。
4.各类公务会议、差旅费、培训、考察等活动报销规定。管委会、投资公司、服务公司均统一按《宁波市镇海区机关单位会议费管理规定》(镇财办〔2014〕267号、《宁波市镇海区机关单位培训费管理规定》(镇财办〔2014〕269号)、《宁波市镇海区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》(镇财行〔2014〕270号)中有关规定执行。
三、三公经费支出统计
三公经费使用情况,由办公室负责归口统计,对统计情况进行反馈,以便于及时掌握支出情况,控制支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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